|  客服热线:400-151-3383
  • 交易
  • 供求
  • 行情
  • 企业
  • 资讯
类别索引

[环保超市] 排污申报-一站式环保管家服务

  • 价格:
    面议或电联
  • 发布日期:
    2018-09-19 16:16:37
  • 产品详情
  • 购买须知
  • 商品评价

 

微信图片_20180918173522.png 

                微信图片_20180918173538.png          微信图片_20180918173533.png

                            微信图片_20180918173542.png

排污申报登记是要求具有排污活动行为的单位按一定规格形式就其生产经营活动中的生产工艺设备、原材料产品、污染物排放处理设施,以及污染物排放种类、数量、方式、趋向等定期或不定期地向所在地环境主管部门呈报的过程。它是各国环境管理中普遍采取的一项制度,是排污许可证制度的组成部分。在我国则作为一项独立的环境管理制度规定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有关法规中,并成为实施排污许可证制度工作的基础。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它海域内直接或者间接向环境 排放污染物 、工业和建筑施工噪声或者产生固体废物的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简称排污单位),按本规定进行申报登记(以下简称排污申报登记),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排污申报登记实施统一监督管理,排污单位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审核所属单位排污申报登记的内容

排污单位必须按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时间,填报《排污申报登记表》,并按要求提供必要的资料。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排污申报登记,应在项目的污染防治设施竣工并经验收合格后一个月内办理。排污单位必须如实填写《排污申报登记表》,经其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后向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登记注册,领取《排污申报登记注册证》。  排放污染物的个体工商户的排污申报登记,由县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排污单位终止营业的,应当在终止营业后一周内向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注销登记,并交回《排污申报登记注册证》。

排污单位申报登记后, 排放污染物 种类、数量、浓度、排放去向、排放地点、排放方式、噪声源种类、数量和噪声强度、噪声污染防治设施或者固体废物的储藏、利用或处置场所等需作重大改变的,应在变更前十五天,经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后,向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履行变更申报手续,征得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填报《排污变更申报登记表》;发生紧急重大改变的,必须在改变后三天内向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排污变更申报登记表》。发生重大改变而未履行变更手续的,视为拒报。

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企业事业单位,在向所在地环境保护部门申报登记时,应当写明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原因及限期治理措施。需要拆除或者闲置污染物处理设施的,必须提前向所在地环境保护部门申报,说明理由。环境保护部门接到申报后,应当在一个月内予以批复,逾期未批复的,视为同意。  未经环保部门同意,擅自拆除或者闲置污染物处理设施未申报的,视为拒报。

如何委托交易服务?

  • 1
    入驻会员,合规需求排摸
  • 2
    提交报名申请+委托信息
  • 3
    交易部复核确认,发布招标
  • 4
    专场集约团购,降本方案优推
  • 5
    完成签约委托服务
交易与招标公告
  • 供应推荐
  • 求购推荐

400-151-3383
7x24小时 全年无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