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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卫生】上海市职业病危害项目应在每年2月完成申报!-资讯中心-东方循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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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卫生】上海市职业病危害项目应在每年2月完成申报!

2020-05-14 00:00:00 作者:东方循环网

为进一步做好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工作,本巿自行开发了新版"上海巿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系统"(下图), 2019年12月1日起,正式启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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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用人单位应在每年2月前完成自行申报,3月1日起如有未申报者将依法处理。

申报系统

本巿范围内的用人单位在"上海巿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系统"申报,不在国家"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系统"申报。本巿申报系统与国家卫生健康委申报系统相对接,所有申报数据将统一定期推送上报。

系统地址

"上海巿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系统" 对接中国上海"一网通办",用人单位统一使用"法人一证通"数字证书登陆。原"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申报与备案系统"已停止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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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口地址:http://zwdt.sh.gov.cn/govPortals/municipalDepartments/SHWSS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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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对象

按照《职业病防治法》和《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要求,所有工作场所存在职业病目录所列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用人单位都应及时、如实申报危害项目,并接受监督管理。由于系统调换,因此所有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均需在该系统中重新申报。

操作流程

具体申报流程和方法可详细查阅《上海巿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系统操作手册V1.0》,进入申报系统后点击页面右上角"操作手册下载"(下图),亦可参考《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系统简要介绍》。巿、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不再对企业申报内容进行审核。各单位按照要求完成所有项目填写后直接打印回执单和申报表以留档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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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支持电话:400-151-3383

申报时间

2019年12月5日前原已在国家委系统中申报的企业完成重新申报。

2019年12月25日前原在市安监系统中申报的企业完成重新申报。

2020年2月底前辖区内企业全部完成申报。(每年度2月底前申报)

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一条第(一)项规定: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及时、如实向卫生行政部门申报产生职业病危害的项目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如实地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有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未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申报变更职业病危害项目内容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5千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开展职业卫生自查

为进一步落实本区用人单位卫生管理主体责任,提高用人单位卫生管理能力和水平,用人单位应按规定定期开展职业卫生监督自查等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市卫生健康委监督所制定了《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监督自查表》,建议用人单位参考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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