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关于印发<打好全市环境清洁消杀预防战工作方案>的通知》(沪肺炎防控办[2022]407号)和《关于印发<上海市环境消毒过程和效果评价实施方案>的通知》(沪肺炎防控办[2022]421号)要求,全市正在全面推进环境清洁消杀和效果评价工作。
目前,本市6家单位具备《现场消毒评价报告》出具资质,涉及申请复工复产或日常防疫消毒需求企业,可通过委托具备环境消毒能力的服务单位,由这6家评价单位根据环境消杀结果出具评价报告。
相关消毒方式与评价标准详见下方《新冠肺炎疫情期间现场消毒评价标准》WS/T 774-2021国标文件要求,供您企业参考。

现场消毒时,对开展的现场消毒工作负有主体责任的单位或机构。责任单位或由责任单位委托负责具体实施消毒操作的单位或机构。受消毒责任单位委托,负责具体开展现场消毒过程评价和消毒效果评价的单位或机构。
在没有明确的传染源存在时,对可能受到病原微生物污染的场所和物品进行的消毒。对疫源地内污染的环境和物品的消毒。疫源地是传染源排出的病原微生物所能波及的范围。有传染源存在时,对其排出的病原体可能污染的环境和物品及时进行的消毒。
针对现场消毒各环节进行的评价,通过核查消毒工作方案、消毒产品、消毒操作等关键因素,评价现场消毒工作是否合格。
评价整个消毒操作是否按照消毒工作方案执行,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消毒范围、消毒程序、消毒剂配 制、消毒器械使用、个人防护等。同时检查消毒记录是否规范,包括消毒日期、消毒地点、消毒对象、 消毒剂浓度和用量、作用时间、消毒方式等,记录表参照下方附录A。
对针对现场消毒效果进行的评价,通过测试消毒前后微生物的减少量,评价现场消毒工作质量是否合格。包括物体表面和空气。对环境或/和物品消毒时,应进行物体表面消毒效果评价;对空气消毒时,应进行空气消毒效果评价。物体表面现场消毒效果用自然菌或指示微生物杀灭率进行评价,空气现场消毒效果用自然菌杀灭率进行评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