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7月1日起 ,国家印发并实施《化妆品卫生规范》(2007版),其中3.0条将“化妆品”定义为:是以涂抹、喷洒或其他类似方法,施于人体表面(如表皮、毛发、指甲、口唇等)起到清洁、保养、美化或消除不良气味作用的产品,该产品对使用部位可以有缓和作用。
化妆品的分类有:
※ 肤用化妆品:面部及皮肤用化妆品,如各种面霜、浴剂等;
※ 发用化妆品:头发专用化妆品,如香波、摩丝、喷雾发胶等;
※ 美容化妆品:面部美容产品,也包括指甲头发的美容品;
※ 特殊功能化妆品:含有特殊作用药物的化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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