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奉贤区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第2120190039号
被处罚单位(人):上海绽颐实业有限公司
经营地址:奉贤区展发路303号
注册地址:上海市奉贤区奉金路469号4幢4120室
法定代表人:李旭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20MA1HK7T742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8年10月25日,我局在执法检查中发现你单位生产过程中产生废油漆桶(废物代码:900-041-49)和废油漆渣(废物代码:264-013-12)未向环保部门申报登记。
上述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奉贤区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笔录、现场检查照片、奉贤区环境保护局询问笔录等。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关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资料。”之规定。
我局于2019年2月25日以《上海市奉贤区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沪奉环保听告字[2019]第23号)告知你单位有陈述、申辩和听证权。你单位在2019年2月26日收到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后提出听证申请,并于2019年3月19日听证会上陈述危废已备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我局于2019年3月25日依法进行复核。经研究,我局认为:鉴于该单位主动落实整改,我局决定从轻对你单位的行政处罚。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有关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二)不按照国家规定申报登记危险废物,或者在申报登记时弄虚作假的;”、第二款“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一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行为之一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四项行为的,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处应缴纳危险废物排污费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之规定,本机关对你单位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肆万元整(¥40000.00元)。
三、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你单位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携带本决定书,将罚款交至本区工商银行或者建设银行的具体代收机构。逾期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奉贤区人民政府或者上海市生态环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不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9年4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