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奉贤区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第2120190034号
被处罚单位(人):上海景禧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经营地址:奉贤区星火开发区莲塘路365号
注册地址:上海市奉贤区浦星公路9618号2幢
法定代表人:郑永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20MA1HK6NM6Q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8年12月14日,我局在执法检查中发现你单位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1、你单位在分拣工艺中分拣出医疗废物(废物代码:831-001-01)未向环保部门申报登记。
2、你单位于奉贤区星火开发区莲塘路365号从事医院布草洗涤生产项目,未依法向环保部门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验收,主体工程于2018年7月即投入正式生产。
上述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奉贤区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笔录、现场照片、奉贤区环境保护局询问笔录等。
上述1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关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资料。”之规定。
上述2行为违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之规定。
我局于2019年2月25日以《上海市奉贤区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沪奉环保听告字[2019]第34号)告知你单位有陈述、申辩和听证权。你单位在2019年2月27日收到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后提出听证申请,并于2019年3月19日听证会上陈述目前没有生产,环评验收在公示中。医疗废物已交回医院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我局于2019年3月25日依法进行复核。经研究,我局认为:鉴于该单位主动落实整改,我局决定从轻对你单位的行政处罚。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上述1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有关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二)不按照国家规定申报登记危险废物,或者在申报登记时弄虚作假的;”、第二款“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一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行为之一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四项行为的,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处应缴纳危险废物排污费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之规定,本机关对你单位作出罚款人民币壹万伍仟元整;
上述2行为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上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之规定,本机关对你单位作出罚款人民币贰拾万元整;
按照合并处罚限制加重的原则,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上述违法行为合并作出罚款人民币贰拾壹万伍仟元整(¥215000.00元)的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你单位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携带本决定书,将罚款交至本区工商银行或者建设银行的具体代收机构。逾期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奉贤区人民政府或者上海市生态环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不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9年4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