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奉贤区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第2120190025号
被处罚单位(人):上海今润装饰材料有限公司
经营地址:奉贤区庄行镇叶庄公路111号-121号
注册地址:上海市奉贤区庄行镇南亭公路2249号4幢143室
法定代表人:洪德胜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20798974372C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8年12月4日,我局在执法检查中发现你单位铺贴和烘干工艺有挥发性有机物废气产生,未配备污染防治设施。
上述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奉贤区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笔录、现场照片、奉贤区环境保护局询问笔录等。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措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之规定。
我局于2019年1月15日以《上海市奉贤区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沪奉环保听告字[2019]第15号)告知你单位有陈述、申辩权和陈述权。你单位在2019年1月21日收到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后提出听证申请,并于2019年3月13日听证会上陈述已停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我局于2019年3月21日依法进行复核。经研究,我局认为:鉴于你单位已停止违法行为,我局决定从轻对你单位的行政处罚。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之规定,本机关对你单位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壹拾贰万元整(¥120000.00元)。
三、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你单位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携带本决定书,将罚款交至本区工商银行或者建设银行的具体代收机构。逾期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奉贤区人民政府或者上海市生态环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不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9年3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