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奉贤区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第2120190037号
被处罚单位(人):上海绽颐实业有限公司
经营地址:奉贤区展发路303号
注册地址:上海市奉贤区奉金路469号4幢4120室
法定代表人:李旭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20MA1HK7T742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8年10月25日,我局在执法检查中发现你单位于奉贤区展发路303号从事办公家具生产项目,其中新增的1个喷漆房和2个烘干房未依法向环保部门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验收,主体工程即投入正式生产。
上述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奉贤区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笔录、现场检查照片、奉贤区环境保护局询问笔录等。
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之规定。
我局于2019年2月25日以《上海市奉贤区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沪奉环保听告字[2019]第23号)告知你单位有陈述、申辩和听证权。你单位在2019年2月26日收到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后提出听证申请,并于2019年3月19日听证会上陈述目前街道已同意公司进行环评申报,公司已委托第三方公司进行环评变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我局于2019年3月25日依法进行复核。经研究,我局认为:鉴于该单位主动落实整改,我局决定从轻对你单位的行政处罚。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之规定,本机关对你单位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肆拾伍万元整(¥450000.00元)。
三、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你单位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携带本决定书,将罚款交至本区工商银行或者建设银行的具体代收机构。逾期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奉贤区人民政府或者上海市生态环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不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9年4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