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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固废法》系列解读[二]:新《固废法》有什么新变化?-资讯中心-东方循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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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固废法》系列解读[二]:新《固废法》有什么新变化?

2021-04-09 00:00:00 作者:东方循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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弥补了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法律地位的缺失

近年来,我国逐步实现了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在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管理中的应用。随着我国固体废物管理实践的变化,除废弃电器电子产品之外,一些新兴的废物种类也需要适用该项制度进行管理,例如铅蓄电池、车用动力电池等。修订后的《固废法》明确国家建立电器电子、铅蓄电池、车用动力电池等产品的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为开展相关工作提供了上位法依据。



新增产生工业固体废物产生者连带责任规定

针对当前工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非法转移处置案件多发高发的问题,新修订的固废法提出工业固体废物产生者连带责任制度。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委托他人贮存、利用、处置工业固体废物,未依法履行事前核实义务,且受托方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在受托方承担直接责任的同时,委托方也应当与其承担连带责任。这项制度的实施,有利于倒逼产生者采取有效措施治理固体废物污染,实现“谁污染、谁负责”“谁产废、谁治理”,从源头上减少或避免固体废物非法转移、倾倒事件的发生。



将工业固体废物纳入排污许可制度管理

2014年修订的《环境保护法》确立了排污许可制度,其后修订的《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分别针对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的排污许可管理作了具体规定。新修订的固废法提出工业固体废物实施排污许可,进一步丰富和完善了我国排污许可制度的上位法依据。将固体废物纳入排污许可统一管理,从源头上规范产废单位的贮存、转移、利用、处置等行为,是推动产废单位防止或者减少固体废物环境污染的有效制度安排,也是落实本法“污染担责”原则的一个具体举措。


强调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的无害化要求

不同于大气、水、噪声污染物,固体废物种类繁多,成分复杂,不同种类的固体废物对应的利用技术不同。固体废物综合利用过程以及综合利用产品缺少明确的技术政策和规范标准要求,难以发挥标准规范对产业发展的规范引导作用,产品安全性受到质疑,制约了固体废物综合利用产业的规模化发展。修订后的固废法明确提出,国家有关部门应当制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标准,综合利用固体废物应当遵守生态环境法律法规,符合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技术标准,防止固体废物综合利用过程和产品的二次污染,确保“资源化”过程和产品的“无害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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