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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工业固废处置,需要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吗?

2021-05-12 00:00:00 作者:东方循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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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4月30日,生态环境部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以下简称新固废法)第二次修订内容发布,并于2020年9月1日起施行。


以下为新固废法内容摘要与解读:

第三十六条 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工业固体废物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全过程的污染环境防治责任制度,建立工业固体废物管理台账,如实记录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种类、数量、流向、贮存、利用、处置等信息,实现工业固体废物可追溯、可查询,并采取防治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措施。
内容解读:

建立工业固体废物管理台账,如实记录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种类、数量、流向、贮存、利用、处置等信息。在日常生产经营过程中,所产生的一般工业固废自行建立《出入库管理台账表》,记录入库、出库处置的相关信息,并保存5年以上。


第三十七条 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委托他人运输、利用、处置工业固体废物的,应当对受托方的主体资格和技术能力进行核实,依法签订书面合同,在合同中约定污染防治要求。
内容解读: 

应当对受托方的主体资格和技术能力进行核实,通常有两种委托处理方式:

1,委托回收:

由“回收商上门收运至暂存仓库内,通过分类打包后再统一集中运至终端利用、处置单位。该类回收商应需要具备“再生资源经营许可证”、“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许可证”(如涉及金属回收),暂存仓库建筑物需具备“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并获得所属区域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批复意见,且完成自主验收及公示。

2,委托处置:

由具备利用、处置(焚烧、填埋)经营许可资质的“处置商”上门收运,通过具备无害化利用或处置设备进行处理(例如废铝进行熔炼变成再生铝锭、废包材进行焚烧发电等)。该类“处置商”需具备“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并获得所属区域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批复意见,且完成自主验收及公示。

第三十九条 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污许可的具体办法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

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向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供工业固体废物的种类、数量、流向、贮存、利用、处置等有关资料,以及减少工业固体废物产生、促进综合利用的具体措施,并执行排污许可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


内容解读:
向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供工业固体废物的种类、数量、流向、贮存、利用、处置等有关资料2021年3月11日,市生态环境局发布《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开展2020 年度一般工业 固体废物管理情况报告工作的通知》。《通知》提到,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产生单位应按照工作要求,2021年3 月底前完成填报,通过信息系统提交至属地生态环境部门,自行打印填报表并留存。市节能减排中心做好技术支持工作,复核重点产废单位填报信息。2021 年 4 月至 5 月,重点单位现场抽查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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