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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初裁韩泰马三国产共聚聚甲醛存在倾销

发布时间:2017-06-27 12:18:55

商务部发布公告初步认定,原产于韩国、泰国和马来西亚的进口共聚聚甲醛存在倾销,国内共聚聚甲醛产业受到实质损害,而且倾销与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公告称,自2017年6月30日起,决定采用保证金形式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保证金比率如下:

韩国工程塑料株式会社30.0%。(株)可隆塑胶股份有限公司6.1%,其他韩国公司(All Others)30.4%;泰国聚甲醛有限公司23.7%,其他泰国公司34.9%;马来西亚宝理塑料(亚太)公司 7.6%。其他马来西亚公司(All Others) 9.5%。

2016年9月12日,上海蓝星聚甲醛有限公司、云南云天化股份有限公司、开封龙宇化工有限公司代表国内共聚聚甲醛产业,正式向调查机关提起对原产于韩国、泰国和马来西亚的进口共聚聚甲醛进行反倾销调查的申请,兖矿鲁南化肥厂支持该申请。

2016年10月24日,商务部发布立案公告,决定对原产于上述国家的进口共聚聚甲醛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倾销调查期为2015年7月1日至2016年6月30日。产业损害调查期为2012年1月1日至2016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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